时间: 2014-10-16来源:网络
大早起来就会被新闻雷醒,是的,今天的媒体就没有辜负我的期盼。
楚天快报讯 10日,保康县马桥镇尧治河村纪委、督办室联合下发了首个“人情风”督办处罚通报,村民严小平、周定福因违反村规大办酒席,每人被罚2000元。
7月22日,尧治河村出台了《尧治河村婚丧喜庆事宜管理办法》,提倡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规定领导家庭(村“两委”班子成员)吸烟不得超过10元/盒,酒不得超过60元/瓶;干部家庭(企业中层副职以上干部)和中等以上收入家庭吸烟不得超过5元/盒,酒不得超过50元/瓶;普通职工家庭和普通村民家庭吸烟不得超过2元/盒,酒不得超过20元/瓶。
文件出台两个月来,村民婚丧喜庆事宜管理逐步规范,但仍有极少数村民一时改不了浪费行为。8月18日至19日,村民严小平丈夫去世大办丧事,9月27日,村民周定福48岁生日大办酒席,喝的都是批发价220元/件(6瓶装)的稻花香酒,抽的是18元/盒的黄鹤楼香烟,违反了村规。
经调查,10日,村纪委、督办室联合下发了督办处罚通报,在全村对严小平、周定福通报批评,并分别给予2000元的罚款。村党委书记孙开林称,希望村民引以为戒,继续发扬勤俭持家的优良传统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做全国文明村的合格村民。
是个人都能看出这个新闻之荒谬,法治思维之狂悖错乱,政治思维之无知堕落,我不想再批评这个辛辛苦苦为全国人民制造笑点的“保康县马桥镇尧治河村纪委”了,虽然我还是不太清楚这个村纪委是那一级执法部门,什么职级,有多少编制,执法权由何处来,向何处去。
我只想说,这种笑点的诞生,在偶然中充满了必然!
一、等级制度不是错,但僵化的等级制度必然导致荒诞
我不是为等级制度辩护,但目前,地球上的人类以及很多(社会化)动物还不能消灭等级制度。带来“笑话”的,并不是等级本身,而是推动僵化等级制度的诡异权力分配机制和神奇思维。看看这个村委的规定本身吧:
规定领导家庭(村“两委”班子成员)吸烟不得超过10元/盒,酒不得超过60元/瓶;干部家庭(企业中层副职以上干部)和中等以上收入家庭吸烟不得超过5元/盒,酒不得超过50元/瓶;普通职工家庭和普通村民家庭吸烟不得超过2元/盒,酒不得超过20元/瓶。
不说那个领导家庭了,就说说普通职工吧,我不吸烟,但我不是文盲,2元以下一盒的香烟各位多久没买过了?我可以说来看这个法律博客的人已经好多年没抽过2元的香烟了!20元以下一瓶的酒又是什么?你们去最近的超市看看一瓶料酒要多少钱?普通职工和村民就只配这个?为什么会如此规定呢,因为决定等级标准的思维已经僵化了,为了政治正确,是否符合事实根本不重要。前段时间,还搞了清理办公场所超标问题,拿出了差不多30年前的标准,每人6平米来作为评价标准,结果呢,全国都超标,都有错,轰轰烈烈地购买小办公桌堆在那些超标的领导办公室里。整个运用只有两种人得到了利益,一是卖清理超标神器——激光面积测量仪的,每个检查小组一台啊!二是卖迷你办公桌的,用来分摊面积的。
我始终坚持一个观点,等级、特权本身无法被消灭,需要的是规范和协商调整机制。这种机制必须是基于社会发展形势,否则就是“活闹鬼”。
二、中国人十分热衷用“法”去“治”人
最近与朋友探讨选拔干部的标准,除了业务能力、经营能力、人际关系以外,还有一条很重要,但一般不会量化的东西,就是管理能力。
而通俗的说,管理能力,就是“上规矩”的能力。
比如,换了一个部门负责人,往往要调整部门例会的时间,遇到管理能力比较强的,还会出台一些规章制度,美其名曰用制度管人,一视同仁。
中国人其实特别喜欢法治。
这个村规,实际上超出了一般意义上的“上规矩”还进化了一步。通过完全不合理的规定,使得每个正常有抽烟饮酒需求的普通村民,都成为所谓的“违法者”,这是我们国家千百年来通用的技巧,也就是影响深远的“苏绰定律”。虽然这段对话纯粹是今天互联网时代的伪造,但其中贯穿的道理却是史实,而且远远不止于宇文泰和苏绰活动的南北朝时期。
尧治河村纪委的故事告诉我们一个更可怕的事实,用不合理的规定让每个人成为罪人,以服从权力,这个故事不仅仅存在与集权社会的官场政治中,还存在与一切不受制约的权力中。
三、中国社会中司法依旧是弱势群体
早上郑智银的博客也点评了这件事,谈及用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我不是给他泼冷水,你真的去打这样一场官司之后,一定不会轻易谈诉讼解决。
按照法律规定,很多东西应当,也必须由法律解决。但事实并非如此,法律比很多东西都不好用。
法律本身的不公正远远没有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不公正危害性大。比如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超期羁押问题、依法判决后无人执行问题等等这些“违法”问题,为什么层出不穷,是因为法律本身就没有刚性。中国的司法,尤其是刑事司法和司法执行,具备显而易见的橡皮糖属性,当对象软弱可欺的时候,司法就是坚固不可动摇的强者,当对象足够硬的时候,司法就成了一滩烂泥,扶不上墙。
当然司法本身也有问题,尤其是目前的司法制度上存在逐利问题,这是个很难回避的缺点。如果司法机关具备逐利属性,那手中的权力就不能过于刚性,否则会导致更大的灾难。但是,司法机关本身及其从业人员不应当承担这种原罪,真正应当反思的是将司法机关异变为逐利机器的制度本身。
文章来源:http://gameloverlu.fyfz.cn/b/829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