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5-01-19来源:网络
1月15日,中国法院网登出十大行政不作为案,其中一个是《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仔细看过,发现这是一个乌龙案:法院判错了!
案例链接: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1/id/1534624.shtml
待我一一分析:
1、此案可否作为“行政不作为”案吗?窃以为很勉强。原告张恩琪邮寄信函要求两被告对其认为的退休前未足额征缴的社会保险费依法强制征缴,两被告中天津市人社局将原告的信函转至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以信访答复的形式回复了原告,告知其社保中心已经对经过原告签字确认的养老金予以了按时足额发放。那么我们有理由认为,社保中心的《答复》本身就是一个行政作为,只不过是原告对其答复的内容不予认可,提起诉讼。事实上法院应该进入实质性审查,也就是养老金一旦经过个人确认,是否就不得推翻?如果有证据证明其之前的社会保险费确实少缴、漏缴了,是否有权主张追缴?我认为法院应该对此作出判决。
2、强制征缴社保费的主体是社保中心吗?法院依据天津市人社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下达的《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判令原告的诉求由社保中心负责处理。窃以为法院错误适用了该“内部文件”。社保中心是人社局下属的一个经办机构,人社局的该文件,可以视为其上下级之间的内部分工,如果要作为委托的话,那么责任也不是受委托单位承担,而应该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也就是人社局承担。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此两条可以很明确地看到,社保中心无权履行原告提出的“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3、社保中心是否存在隐瞒文件的行为?法院判决认为天津市社保中心“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文件的情况,在答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而申请撤诉,系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进行推诿。”法院的这一判定属于枉判。内部文件只能内部适用,社保中心不必要也不应该举证,因为它不能作为依据适用。天津市人社局依据该文将原告的投诉书转至社保中心,只能认为是其内部办案的流程分工,不能作为外部表现形式。即使是社保中心具体承担了相关的投诉查处工作,而最后作出处理的应该是行政机关而非经办机构。
4、张恩琪的诉求能不能得到支持?根据案例提供的信息,由于不尽全面,本人也不能保证以下分析是否对张恩琪的情况有足够的帮助。从案例情况中可以判断,原告张恩琪已经退休,其退休前的社保费少缴、漏缴部分能否追溯?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超过2年的违法行为不具有查处权。也就是说,如果张恩琪认为其少缴、漏缴的社会保险费在其提出主张时尚未超过2年,那么这个权益可以得到保障。社会保险缴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参保职工个人的义务。个人缴费部分虽然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但是个人每个月应当知道自己的缴费情况。这一点,作为参保人,需要特别注意。如果已经超过2年,那么张恩琪的主张就无法得到支持。
5、信访答复可以提起诉讼吗?笔者注意到,社保中心以信访答复的形式回复了张恩琪的信函请求。窃以为这在形式上是符合前后逻辑和法理的。也就是说,天津市人社局将张恩琪的信函转交社保中心处理。社保中心也只有将其作为人民来信才有主体资格依据信访条例向张恩琪作出回复。否则,作为强制征缴的主体如本文第二点分析,应该以天津市人社局的名义组织实施。那么作为一份信访答复,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申请人不服的,只能请求上一级机关复查,而不能提起诉讼。由于案例中相关情况不是很清楚,故这一点疑问是存在的。
无论以上哪一点,都足以判断该案法院判了一个乌龙案。中国法院网还用来作为典型案例,我可以表示我的无语吗?其实最无语的应该是天津社保中心吧?接下了该如何处理张恩琪的投诉呢?其实也不难,案例介绍说了,也就要你们互相沟通,不要推诿。那就回去好好沟通吧。去年的判决想必早执行了。我只担心的是,一句基于管理的复杂性和法律规定不明确(其实是法官自己欠学习),就可以糊里糊涂写判决书。司法也太任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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