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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如何应对“沉默式”辩护

时间: 2014-12-11来源:网络

 当前,一些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采用在法庭上不发言的所谓“沉默式”辩护方式应对庭审,并借此表达对案件侦诉程序的不满。有学者指出,律师在庭审中发表意见是其职责要求,拒绝发表辩护意见不仅不利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判,而且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律师事业的发展。“沉默式”辩护虽不构成实质、有效的辩护,但在辩护形态多元化发展的形势下,公诉人应理性对待此种现象,有针对性地建构起符合诉讼规律的应对方略。


  一、释明沉默后果,调动辩方参与庭审积极性

  律师进行“沉默式”辩护,一般是被告人率先沉默的跟进和延续,事先已征得被告人同意,一些有经验的律师为防范风险,还与当事人对此进行了书面确认。因此,在庭审讯问环节,如果遇到被告人沉默不语,公诉人应及时调整出庭预案,首先向被告人阐明沉默的法律后果,破解辩护人代理过程中滥用沉默权对被告人造成的误导。

  修改后刑诉法第50条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118条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由此可见,我国刑诉法确立的是有限制的沉默权原则,强调供述的自愿性和非强制性,但明示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义务,并不主张其享有在沉默与陈述之间的选择权利。在有限沉默权的语境下,沉默与沉默权就成为两个概念,前者是不说话的状态,后者是一项权利制度,不说话不意味着行使了沉默权,行使沉默权也并不代表在刑事诉讼中不说话。公诉人必须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阐明,被告人在法庭上的沉默并不是行使沉默权的有效方式,也不意味着口供的丧失。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53条的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法庭沉默的直接后果只是部分或全部地放弃了辩护权。

  同时,公诉人也应指出,辩护不同于代理,代理的权限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范围,而辩护人依法享有完全独立的诉讼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辩护人也享有独立的人格,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附庸或代言人。修改后刑诉法第35条、《律师法》第31条都明确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利益。《律师法》第32条还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辩护人在法庭上的沉默不语,严重违背了法律赋予的上述作为义务,实质上是无正当理由的拒绝辩护,辩护人如果执意为之,公诉人应建议合议庭动员辩护人主动退庭。


  二、提出强制辩护动议,为辩护权的不当放弃提供救济

  被告人与辩护人的庭审失声不能阻碍庭审的正常进行,无声辩护博取的只是一个噱头。公诉人此时应着眼于被告人诉讼利益的保障,援引指定辩护条款,介入强制辩护的观念和理论,及时为辩护权的不当放弃寻找救济渠道,以保障案件程序正义的实现。

  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34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亦即,从刑诉法的现有规定看,辩护人的法庭沉默不是为被告人重新指定律师的条件,但从程序法理的角度看,此种情况下,特别是对于一些舆论关注的敏感案件,被告人的辩护空间被压缩到了极限,如不动用国家救助,适度增强辩护的有效性,审理程序和判决结果将会受到无端质疑,进而动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刑事诉讼的历史本就是一部扩大、完善辩护权的历史,其要旨就在于,防止在刑事诉讼中忽视甚至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为使被告人能有效地行使辩护权,没有辩护人到庭为其辩护则不能审判。

  因此,笔者认为,在出现“沉默式”辩护时,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休庭,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4条的规定,“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三、履行客观公正义务,充分展示证据、有理有据发表公诉意见

  古语云,“兵无常势,水无常形。”在出现“沉默式”辩护情况时,公诉人切忌情绪激动,使用刺激性语言挑逗辩方发言;也不能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口无遮拦;更不能以走过场的心态对待庭审,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而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完整搭建证明链条和证据体系,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时代检验和历史考验。

  根据高检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指导意见(试行)》第16条、第17条的规定,公诉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状况,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采用分组举证或者逐一举证的方式。对于案情复杂,参与犯罪人数多,证据种类齐全、数量较多的案件,一般采用分组举证的方式。

  在目前的公诉实务中,为了节约庭审时间,方便法庭和旁听人员理解,公诉人通常采用的是分组举证方式,习惯将证明方向一致或证明内容相近的证据归为一组,或者按照证据种类的不同进行分组,而较少采用逐一举证的方式。笔者认为,对于出现“沉默式”辩护的案件,公诉人应向法庭和辩方充分展示证据,采用逐一举证的方式,详细出示移送法庭的每一份证据及其全部内容,就证据的种类、名称、收集主体和时间,以及所要证明的内容作出说明,并对出示的证据进行归纳总结,明确证明目的,而且要尽量使用多媒体进行同步示证。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应客观公正。在对证据引用和概括时,应当实事求是,文如其义,与案卷相一致,与材料相吻合;还应当平铺直叙,朴素自然,既语体得当,又扎实率真;同时也应重点突出,不杂乱无序,不拖泥带水;还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不含糊其辞、模棱两可。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要将复杂证据、复杂案情简单化、清晰化、脉络化,使事实和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的连接体,既浑然天成,又丰厚圆满,打消所有可能产生的疑虑。在提出量刑建议时,也不宜发表被告人拒不认罪,建议从重处罚的意见,从而使一系列公诉行为都能彰显出法律正义。

文章来源:http://gsrzz.fyfz.cn/b/83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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