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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一律判处死刑”不要宣传了

时间: 2015-06-19来源:网络

昨天晚上,微信群里面突然出现一条信息说:贩卖儿童一律判处死刑,获得了不少没有学过法律的人的支持和点赞,也有少数学过法律的人也表示支持,其中,不乏我曾经教过的学生。当我看到这条微信之后,我就批评我的学生说:你怎么会支持这种观点?你不要说刑法是我教的,我丢不起人。


刚才海峡都市报的记者也通过电话采访我,让我谈谈对这个信息的态度和观点,我就利用这个机会,谈谈我的看法,也说明我反对这样宣传的理由。


不可否认,拐卖儿童给很多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只要看过赵薇主演的《亲爱的》电影,就知道一个小孩对一个家庭有多重要,尤其是现在大多数家庭是独生子女的情况下,失去一个小孩对一个家庭就是一个毁灭性的打击,许多民众表示愤怒,觉得对于“人贩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我也很痛恨人贩子的行径,他们将人当作商品予以买卖,不仅破坏了家庭的完整性,也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刑法应当予以惩罚。


回到刑法的探讨上,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1、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刑法对拐卖儿童罪的处罚本身就相当严厉,普通的拐卖儿童的,可以判处5-10年有期徒刑,符合刑法规定8种加重构成的,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见,拐卖儿童罪本身就包含了死刑,不存在修改刑法,增加死刑条款之说。那种说对拐卖儿童罪要增加死刑的说法完全是不懂得刑法的规定。


2、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也不是一律要判处死刑,要看具体个案的情形,要看看被告人是否符合刑法第240条所规定的8种情形,而且必须情节特别严重。在拐卖儿童案件中,案件情形千差万别,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也不一定都相同,其犯罪的违法与责任都不一样,对“人贩子”一律判处死刑,那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符合刑罚公正和刑罚个别化的理念。


3、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如果真的对所有人贩子都判处死刑,那么,就会阻断犯罪分子的退路,鼓励他们将犯罪进行到底,如果拐卖儿童被发现了,为了逃避处罚,就会杀人灭口,他们就会想,杀掉儿童也是死刑,不杀掉儿童也是死刑,反正都是死刑,为什么不豁出去了,博一下呢?这就会导致人贩子破罐子破摔,非常不利于保障被拐儿童的人身安全。相反,如果不是一律判处死刑,还能给人贩子留条活路,给他们架设一座“后退的黄金桥”,鼓励他们随时可以“放下儿童,立地成佛”,鼓励他们随时悬崖勒马,立即停止犯罪,这正是刑法所要看到的结果,也是刑事政策预防犯罪的体现。


4、对于收买儿童的人,也不应该与拐卖儿童的同罪,判处同样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可见,与拐卖儿童罪相比,收买儿童罪的刑罚确实显得偏轻,这也是不少人屡屡收买儿童的一个重要理由。“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我也建议通过立法修改,提高收买儿童罪的法定刑。但也不能与拐卖儿童罪判处同样的刑罚。这是因为凡是会收买儿童的,都是家里没有儿童或者缺少男孩的家庭,他们正是有需要,自己喜欢,才会铤而走险去收买儿童,买来之后,大多数会将其视为己出,百般疼爱,将其当作自己的孩子来抚养,在这一点上,与拐卖儿童不同,拐卖儿童之所以可恶,需要判处严厉的处罚,就是因为他们将儿童不当人,相反,当作商品来买卖,从中赚取高额金钱,这严重侵犯和贬低的儿童的人格尊严。相比而言,收买儿童者,其具有可以宽恕的理由,值得谴责或者非难的程度降低了,责任也就降低了,因此,也就应该判处比拐卖儿童相对较轻的刑罚。


5、儿童的监护人应该严加看好自己的儿童。保障儿童的人身安全是每个监护人的法定责任,之所以屡屡发生拐卖儿童的案件,一个重要原因是监护人没有履行看好儿童的责任,对于儿童,在带出去的时候,不要脱离大人视线,要时时刻刻看着儿童,更不能将儿童一人留在家里或者放在某个地方,这很容易给人贩子下手的机会。因此,只要我们每个监护人都能够认真履行看好儿童的责任,就会大大减少儿童被拐卖的机会,人贩子就不会这么猖狂地从事这种天底下最缺德的勾当。


6、建议任何一位被拐儿童的监护人,尽快到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公安机关将自己的DNA信息输入公安部建立的DNA库。我们公安部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善的DNA数据库,任何一位被拐儿童的家长,都可以将自己的DNA信息输入那个数据库,一旦与公安部所收集的DNA数据能够匹配得上,就比较容易找到自己失散的孩子,即使暂时匹配不上,也为将来寻找儿童提供一点线索和信息。


总之,那条微信是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拐卖儿童和收买儿童的规定,也不符合司法实践的精神,是一种极端的、非理性的情绪发泄,他除了带来大家对人贩子的仇恨外,对于保障儿童安全,保障家庭完整难以有什么实质意义,建议大家不要再转发这条微信了。


而且,我国对于死刑是采取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根据刑法第48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即使对于拐卖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等8种拐卖儿童的情形,也不是一律判处死刑,也要看看具体个案的情况。


据说,那条微信是某个叫“真爱网”的网站编辑传播,为了的是扩大网站的影响力,想宣传没有错,但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法治的精神,不要乱宣传,否则,效果适得其反。


文章来源:http://qingyuanshan.fyfz.cn/b/856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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