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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家暴”入法彰显法律关怀

时间: 2014-08-22来源:网络

来自全国各地的160多位专家学者17日围绕深圳市妇女联合会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下称《草案》)进行了热烈讨论。《草案》中家庭暴力的对象、界定等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当中语言暴力和经济暴力也被作为家庭暴力的表示形式,这有别于目前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对家庭暴力的界定。(818日《新快报》)

  人们的通常认识和司法实践中,家暴仅限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的暴力伤害、强迫、虐待等范畴,而因家庭成员之间经济地位不平等,强势一方通过经济控制、经济封锁等手段对弱势方造成的经济家暴“高压”和杀伤力,不亚于任何一种家暴。事实上,家庭成员经济地位不平等,是形成各种家暴的重要原因,而经济家暴这种比较隐蔽的“冷暴力”,相比其他“显性”的家暴,往往更多存在且不易觉察。

经济家暴的对象一般是女性、老人和儿童。这是由其经济地位造成的。女性由于自身生理原因及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思想和贤妻良母、相夫教子观念,会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家庭之中,导致经济收入低于男方。老人和小孩,则没有或少有收入。经济地位差异导致家庭地位的强弱,强势者的经济控制,加之深受“家丑不可外扬”“清官不断家务事”等传统思维影响,直接降低了弱势者的话语权和反抗家暴的勇气。而这一方面让经济家暴变本加厉,一方面经济家暴又难以受到社会干预谴责和法律层面的制止惩戒,以至于经济家暴稀有违法成本,不断发生,各种家庭矛盾、悲剧也重复上演。

  据调查,深圳市55.5%的家庭曾经出现过家庭暴力行为。34起恶性家庭暴力事件中,绝大多数发生在夫妻之间,丈夫对妻子施暴占93.9%。这样的数据见证弱势群体权益状况令人堪忧,深圳如此,也佐证其他地区,说明反家庭暴力立法迫在眉睫。但我国至今没有专门而统一的反家暴法律,仅在新修订的《婚姻法》中载明受家暴一方离婚时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而非无过错方多分财产权),但现有司法解释又没有经济家暴的内容,导致家暴维权尤其经济家暴维权的尴尬,这与美国、澳大利亚等法治发达国家早就将家暴入法且将经济家暴涵括其中的做法,显得落后于国际形势,并遭致人权保护不力诟病。此次深圳为家暴立法,且把语言暴力和经济暴力都纳入家暴范畴,无疑是国内立法创新,打上了鲜明的特区烙印。

诚然,家暴立法,面临家暴界定、举证责任、受害人救济等方面的难题,在立法操作层面有待进一步细化和探讨,增强可操作性,但“经济家暴”从理念模糊到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将正式入法,全面提升家庭弱势成员尤其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权利保护,无疑体现了立法者的善意,彰显法律的人本关怀,是法治的可喜进步,这对今后全面推进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也是一个有益的借鉴。


文章来源:http://7900.fyfz.cn/b/8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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