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5-04-21来源:网络
自己参加辩护的一个案子昨天在异地公开宣判。一直有点犹豫是否写些什么。出于案件尚处于上诉期及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具体情节就此忽略。
坦率的说,判决结果出乎意料。但出于对法律的尊重,个人对此不予置评。
理论上,当一个律师的辩护意见既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也得到当事人家属的认可、同时得到检察院及法院相关人士肯定的时候,作为律师应该是称职的。当事人的家属在宣判后告诉我,宣判时听到旁听人员议论,对我在辩护时的表现也是持肯定意见的。对此,我略感欣慰。
可是,作为律师,虽然胜诉或辩护意见能否得到采纳不应作为辩护是否成功的唯一标准,但我依然为一审判决结果感到遗憾。我也在想,如果当事人当初不做这样的选择、如果是做罪轻辩护而非无罪辩护,结果是否对当事人更有利?
当然,无论如何,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是最基本的辩护原则,从这一点来看,我尽到了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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