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12-20来源:网络
一.案例:复旦大学投毒案
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被投毒致死的案件,案件发生在复旦大学枫林校区,犯罪嫌疑人为被害人室友林森浩。案发后,上海市市检二分院对嫌疑人林森浩公诉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2013年11月27日9时30分,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4年2月18日,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月25日,被告人林森浩委托辩护律师正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月,复旦177名学生签署请求信,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死刑立即执行,受害者父亲表示不接受请求信内容,12月8日10时,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高院第五法庭二审。
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
2013年4月1日早上,与林森浩同寝室的黄洋起床后接水喝,饮用后便出现干呕现象,最后因身体不适入院。
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对黄洋中毒事件报案,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展侦查。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
2013年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下午,黄洋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3点23分在上海中山医院去世。警方表示,在该生宿舍饮水机内剩余的水中检验出某些含剧毒化学成分,认定其寝室室友林某有作案嫌疑。
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
2013年4月25日,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准逮捕。
2013年5月5日,黄洋父母给复旦校长杨玉良写亲笔信,质疑学校推诿避责,官僚作风。
2013年6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出具《上海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诊断称林森浩无精神异常。
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二中院披露,市检二分院对嫌疑人林某的公诉已被该院正式受理,公诉方指控涉案人林某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
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时30分“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1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审理中,林某当庭供认了起诉书指控其采用投毒的方法致黄洋死亡的事实,但对作案动机、目的等进行了辩解。法庭就林某的犯罪动机、目的、作案手段、被害人的死亡原因等展开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庭审过程公诉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对证据进行了质证。至下午6时15分,该案庭审结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择日对该案作出宣判。
2014年2月18日,复旦投毒案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5月,复旦177名学生签署请求信,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死刑立即执行。受害者黄洋的父亲表示不接受请求信内容,他说黄洋去世对家人打击很大,他也不认同“林森浩不是一个极为凶残的人”的说法。
二. 案例分析——法律推理方面
(1)林森浩的投毒行为究竟是“故意杀人”还是“开玩笑”
“12月8日深夜的23时,在经过长达13个多小时的审理后,复旦大学投毒案二审宣告结束,法庭未当场宣判。被告人林森浩当庭否认故意杀人动机,辩方律师斯伟江称黄洋死因是肝炎而非中毒。林森浩表示,自己并无杀人动机,在饮水机中投毒源于愚人节中黄洋口中的一个整人方法。他并不知道二甲基亚硝胺毒性有多大,对投毒后的饮水机中的液体也进行了稀释。黄洋的病情会恶化到什么程度,自己没想过。”
本案中,对于被告人林森浩的行为究竟属于“故意杀人”还是“开玩笑”,确实是刑法当中非常复杂的判断问题,因为当事人动机口说无凭,但是除了当事人的口供,又没有任何的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当时的心理活动。
从刑法角度来看,仅凭林森浩的一家之辞,确实无法判断其动机为何。在刑法中,如果无法就行为人的口供判断行为人当时行为的动机,可以就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具有紧迫性以及现实危险性来判断。同时,在案件审理中,检方对辩解不予支持,认为“林森浩在网上检索过相关信息,说明了解其毒性”,“明智有毒还投放,有主观故意”,并发问“你有能力控制这个(药物)损伤的程度吗?”
在法学方法论中,法律推理这一环节占据了重要篇幅。法律推理是司法实践中必须适用的一种方法,将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相结合得出判断的过程离不开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是法律科学中最迫切需要探讨的领域之一”这句话在本案中得到了深切的提现。在沈宗灵《法律推理与法律适用》中认为,使用“泛化”的法律推理即法律推理可以适用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大众法律意识等活动这个观点。
(2)黄洋死于乙肝还是中毒?
辩方律师对检方证据提出质疑。(1)作案用的试剂瓶、试管、留下的指纹、监控的录像都未能提取,用于毒物检测的残留水,是由复旦几个学生私下取样,违反法律规定;(2)毒物属于非正规渠道生产销售,不能确定是否就是N-二甲基亚硝胺,黄洋饮入剂量无法准确量化,可能“不足以致死”。(3)法医证人胡志强到庭,证明黄洋有乙肝,死因可能是爆发性乙肝,加上质谱图缺失,一审的死因鉴定结论成为无源之水,十分可疑,无法服众。
检方回应:(1)与案件有关的场所和人体体内都发现了N-二甲基亚硝胺,销售者也证实毒物含N-二甲基亚硝胺为99%。(2)三份质谱图比对证明毒物是N-二甲基亚硝胺,但不能拿活人测试N-二甲基亚硝胺的致死量,因此定量分析无意义。(3)对胡志强的专业资质、出具的相关检验报告、实验方法等提出质疑,并指胡志强的结论主要依据的是文书、报告等,没有参与尸体解剖。
在法学方法论的法律推理中,案件推理往往在司法类推中体现为归纳推理、演绎推理以及实质推理。而实质推理因为属于价值判断的阶段,因此更多的应用于疑难案件的案情推理中,就比如本案。
本案中,案件事实包括:1、林森浩确实在饮水机中投入毒物N-二甲基亚硝胺且毒物含量为99%;2、受害人确实喝下了投毒后的水并且产生相应症状;3、不能定量分析,因为受害人抢救过程中,医院错误认定了病情,因此无法测验受害人喝下的是否可能致死;4、证据提取由复旦学生担任,并无专业资质,证据的取信力度较小。
如此分析,那么被告人林森浩反驳一审结果所提出的“开玩笑”,也有了立足之地。
(3)法庭外,三个问题各派激辩
问题一:林森浩是“玩笑”还是“无耻”?
“玩笑”一词显然激起众怒:“无论怎样辩护,在被害人抢救的多日中,林并没有说出实情,导致了黄洋在救治过程中错误判断至死亡。不是故意杀人是什么?”网民“舞台”的这段话获得了近万个点赞。更多人言辞激烈:“开玩笑?我开玩笑捅你一刀试试?”。
而面对“林森浩要敢做敢当、及早认罪”的声音,也有人认为“承认有罪才是有问题”,“普世价值的脚馒头”提醒说:“任何情况下,记住,坚持自己无罪,让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去找证据才是王道”“不能让被告自证有罪”。
问题二:斯伟江是“质证”还是“诡辩”?
“死于肝炎”一说一经抛出,“见利忘义”“罔顾事实”“颠倒黑白”“助纣为虐”“沽名钓誉”等词汇就纷沓而至,一些人联系近日报道,认为斯伟江要将他在“念斌案”中的手法“故技重施”,“说斯代表法治精神既可笑又可悲可恨”。
而“投毒人罪该万死,律师确实厉害”的声音也不少。有人认为斯伟江斯强调“程序正义”,“抓住检方证据不足的疏漏反击,辩护思路很精彩”,或缔造“中国版辛普森案”。方韩论战中成名的“破破的桥”认为,“检方当时觉得证据挺铁的,没有仔细搞,结果现在关键证据被质疑就被动了,时至今日再去检测下毒水和尸体完全不可能。”有声音认为,“辩护律师发现疑点、争论细节,正是法治精神的表现”“武汉陈国恩”明确表态:支持律师依法“搅混水”,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利益。律师陈一来则认为,这这不过是一种迫不得已的策略:“一审判决是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是最后机会,既然被害人家属不肯谅解,作为辩护律师,走这步险招,以图能有翻身机会”。
问题三:喊打喊杀是“正义”还是“法盲”?
“无论林森浩死刑与否,我们都早已经被宣判了”,面对网上舆论场,00后童星冯邵一在微博如此评价。群情激昂之下,的确不乏对“法治思维欠缺”的担忧。“曾稹呵呵了”说:“评论一片谩骂,杀嫌疑人,杀律师,杀法医,似乎一切为嫌疑人辩护的人都该杀。法治建设不健全才是造成冤案的真正原因”。“LeslieJLK”呼吁将问题集中到程序和证据上来,“怎么还有那么多人不看庭审、无视证据就叫嚣‘必须死’?焦点难道不应该集中于黄洋死因真相、检方程序缺失、尿样检测结果不一、毒物成分之类吗?为何辩方说什么都是狡辩?法律讲的是证据,不是民意!”
问题四:“杀人偿命”还是“刀下留人”?
辩方抛出的新证据和论点能否扭转案情,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知乎热门贴文《如何评价复旦投毒案二审?》中,不少网民都主张“此案疑点甚多、程序上有瑕疵且不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林森浩罪不至死刑立即执行”。“宋婳儿”认为“投毒人罪该万死,律师确实厉害!检方的不严谨也许真给投毒人一线生机。”在百度贴吧“林森浩吧”中,“我反对对林森浩执行死刑”、“林森浩值得挽救”等倾向明显的贴文被吧主设置为精华。也有人认为,如果林森浩已表达了悔意,就不应用“一命换一命”的方式来惩罚他:“已经有一个家庭支离破碎了,也一定要另一个家庭承受同样的痛苦吗?”
法律界人士则认为改判的可能性不大。律师徐昕认为,此案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可判死刑,亦可留命。律师王永杰认为,林森浩是在大学宿舍的饮水机里投毒,主观恶性较深,尽管减少乃至取消死刑是大的趋势,但二审改判死缓的可能性很渺茫。
(4)案外余音:引申出的几个问题
舆论还延伸到了以下一些问题:1、大学生心理健康。近年来,社会频频因高校死伤事件而震动,学校和社会应加强对大学生的心理疏导。2、乙肝问题。雷闯表示,“作为乙肝携带者,看到这个新闻心情很复杂。不少人又该恐慌、觉得乙肝很可怕了吧。应不公开审理。3、“专业证人”制度。有分析认为,尽管本次法医证人提出的意见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和证据,但已让案件呈现重要疑点。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力量相对要小,“专家证人”制度有助于控辩双方力量的平衡,践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4、死刑存废问题。有舆论提到,全球已有70%的国家废除了死刑,近年来我国赞成废除死刑的人越来越多。也有人提出,条件还不成熟,当前死刑不是存废问题,应该在严格依法的基础上“少杀慎杀”。
结语:本案最大的可学习之处,就在于“推理”。因为舆论上一片“该死”之音,让众多民众忘记了案中的疑点,从法学方法论的法律推理理论分析,林森浩的行为究竟是否可以导致被害人死亡都未知,虽然N-二甲基亚硝胺确实有剧毒可致死,但是判断一个人究竟是不是故意杀人,那么“行为”和“动机”缺一不可。林森浩说自己只是“开玩笑”,从法律推理的角度来看,那么案件就可以合理推理——林森浩的行为究竟有没有杀人的紧迫性和现实危险性——N-二甲基亚硝胺确实可以致死,但是医院的分析缺失,不能证明林森浩所投计量可以致死——因此一审所判的死刑有其缺陷。
我认为,在面对死刑时,我们都应该重视到法律推理的重要性,判决一个人死刑要剥夺他的生命,必须慎之又慎,而有了法律推理作为法律判决的依托,可以让判决更加有依据,“得理才能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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