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5-07-24来源:网络
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写入盗窃罪的罪状之后,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出台关于盗窃罪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具体明了地阐释了“入户”的概念和定义,从而为依法、精确、有效地打击和遏制此类犯罪,指导和规范侦查及审判工作奠定了基础。
然而,正如一切法律都无法穷尽所有犯罪一样,司法解释同样也不可能涵盖所有犯罪形式。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许许多多非典型的案件,却需要司法者去依照刑法总则的相关原则性规定,去解释,去说理,去适用,而不是一味地只简单理解和机械套用相关司法解释。
有这样一个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曾因抢劫、盗窃等犯罪多次被判刑。两个月前刑满释放后,家中父母双亡,其实际上成了无家可归之人。一日,街头流浪时见到过去一朋友,便随该朋友到其家中。叙谈之后,该朋友看李某无离开之意,遂假装有事出门,电话喊来一亲戚到其家中告诉李某走的时候把门带上。李某本想到朋友家能混碗吃,不曾想会是这样的局面。李某饥肠辘辘起身离开时,看到朋友的钱包放在桌上,便顺手将包内的现金400余元偷走。该朋友返家后见钱丢失随报案,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李某对盗窃一事供认不讳。
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在案件讨论上,对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却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进入其朋友家中盗窃400余元,虽然数额达不到入罪标准,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和“两高”的司法解释,其行为完全符合“入户”盗窃的构成要件,同时鉴于其又系“累犯”的身份特征,应以盗窃罪对其逮捕。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乍一看和典型意义上的“入户”盗窃没有什么区别,但认真分析一下则会发现,李某进入其朋友家中的初始目的不是为了行窃,而是出于一种叙旧的目的,当其被朋友“晾”在家中的时候,因饥饿引发人偷钱之意,属于合法“入户”情况下的顺手牵羊行为,此与一般意义上的那种事前踩点,撬门入室,无特定对象的故意“入户”盗窃行为,有着明显不一样的特征,其社会危害性也不应该等同于典型意义上的“入户”盗窃行为。同时,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虽然其曾因盗窃被判过刑,但由于此次盗窃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的50%,所以亦不能适用该条认定其构成盗窃罪。综上,李某的行为当属于一种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引用《刑法》第13条中的“但书”条款,不认定为犯罪。当然,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是必要的。
两种观点争论的很激烈,大有谁也说服不了谁之势。案件虽小,却发人深思。其实,司法实践中在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问题上,出现如此这般争议的案件情况很多。研究和讨论这类案件过程中,往往会发现不同学养和不同经验的办案者,无论是在刑法理论的理解与把握上,还是在法理的客观阐释与说理上,会出现截然不一样的观点。而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进行定性和判断,的确很考验具体司法者的能力与水平。
小案如此,大案更是如此,因此,不断地学习和积累经验比什么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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