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金牌律师网! 微信咨询:
省份/地区
城市
区域
搜索

宪法里的“人”

时间: 2014-11-30来源:网络

针对中国大陆的宪法文本,作为一个宪法学者我不敢恭维,由于长期的集权理路和大民法治国的错误影响,在宪法学术界对宪法的核心主体“人”的研究少之又少。不信,我们可以看一下当下各种版本的宪法学教材,对“人”的研究可以说少之可怜,即使有也仅仅一点而过。因此,咱们今天在宪法日来临之前就少讲点空话、套话或拍马屁的话,静下心来说点实在的!

什么是宪法里的“人”?

在说之前我们先提醒大家注意一个不应该有的研究法律的怪现象。这个现象就是,在今天中国法律学术界一说到“人”的研究,唯有在民法学教材里对人的研究多一点。但是,民法里的“人”,你如果细细品味一样是个四不像。这种四不像的形成,究其原因:1、由于长期的宪法虚无主义作祟,本来是宪法研究的东西,却迫不得已拿到民法里来研究了,这样就出现了拿民法思维来替代宪法思维的后果,必然本末倒置和喧宾夺主;2、再加之宪法被政教合一工具化、政治化,需要时拿出来,不需要时束之高阁,以及多年的集权计划经济和集权作用下的被扭曲了的市场经济与民法结合,民法里的“人”也就注定变成了四不像,例子就不要举了吧,我们可以看一下民法通则或者物权法的所谓的国家、集体这些虚无的东西也能成为民法主体。在上述现实环境的影响作用下,必然使民法里的“人”产生本末倒置与喧宾夺主的后果,无形的让民法坐在了宪法的位阶上,从而使民法变成了具有宪法功能、行政功能的法律,例:监护权的研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本来是宪法研究的问题却拿到民法里了。我们不是说民法研究“人”的行为不对,而是想告诉大家民法如果离开了宪法里的“人”的研究,民法就不可能给自己准确的定位。我们一定要清楚宪法里的“人”与民法里的“人”关系:宪法里的“人”针民法来讲,是价值属性的主体,而民法里的“人”在宪法的指导下是一种民事事实属性和秩序属性的主体;宪法里的“人”它要关系到一个自然人从生到死的一生的人权保障问题,包含了人的各种法律属性和事实属性的人权关系;而民法只调整民事方面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问题,它更多的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民事关系的平等性与秩序性。所以民法里的“人”代替不了宪法里的“人”。唯有明白了二者之间关系位阶与功能,我们才能明白宪法里的“人”的研究是多么重要。

内涵

什么是宪法里的“人”?

所谓宪法里的人指在公民社会里的自然人自己对自己享有完全的人格独立所有权的法律主体。在自然人的基础上人们通过公共契约和公共意志的作用将人与大自然和人类社会的历史有效结合组成了公民社会的主权空间领域,我们习惯的称为国家。在人格独立基础上因国家主权空间的国籍属性,我们把具有一个国籍的自然人称为公民。在国家主权领域里通过公共契约和公共意志精神将人们的自由、平等、博爱作为根本保障形成了相应的现实的生存空间,我们把这个空间称为公民社会。在国家主权空间的保障下,在公民享有的结社自由权、经济生存保障权、人格发展权、信仰自由权、免于恐惧权等等权利的作用下,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在公民社会空间里形成的不同属性的组织,我们称为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从公民社会主权空间组成的角度看,这些组织可以表现为:人权组织、政权组织、社会各种自治组织、公益组织、各种生物天然的生态组织等,这些组织一样是组成宪法里的“人”,它们具有法律的虚拟属性,但是一样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当然各种生物的天然组织受大自然的支配,它们一般不受人类法律的义务作用,我们人类一样要遵守各种生态王国的生存法则。

我们将上述宪法里的法律主体进行总结,宪法里的“人”具体包括:公民、以及公民权为核心形成的人权组织、政权组织、社会自治组织、公益组织、国家、大自然的生态组织等。

公民

从宪法学的角度我们再可以把公民的内涵更加细化为,公民指具有人格独立与尊严,并且平等的享有公民社会国家主权的法律主体。公民的内在包括:公民的权利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公民的住所、公民的监护、公民的家庭与人伦关系。(这里简单的说一下,如果展开就会成为一部书了,所以不再赘言。)。

关于人权组织、政权组织、社会自治组织、公益组织、国家、大自然的生态组织等,从宪法的角度可以解读为公民在宪法调整下组成的受相应基本法律规范的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它们一样是宪法里的“人”。关于它们的宪法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以及它们的组织权限如果展开,一样写成一部书了,所以这里不再赘言。

    所以我们说宪法里的“人”内涵很深。我们一定要用宪法的思维给我们现实社会里的人一个正确的定位,这样中国大陆社会才能真正现实以宪治国、依法治国。

文章来源:http://zhouxiaogou.fyfz.cn/b/834970

上一篇
下一篇

全国优秀律师推荐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

会员登录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使用第三方账号直接登录

关闭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