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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大义灭亲”的界定

时间: 2014-07-24来源:网络

中国古代大义灭亲是一个刑法上的概念,且大多局限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君主利益和传统伦理道德的犯罪。并且,大义灭亲所针对的犯罪大都是亲亲相隐制度例外规定中的罪名。只有对这些犯罪进行惩罚时才可称得上是大义灭亲。同时大义灭亲行为的实施者可以是掌握惩罚权力的人,也可以是不掌握刑罚权的人。只要是大义灭亲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君主利益或封建政权都可以被视为大义灭亲。中国古代的大义灭亲既可以采取私行为处分,比如,杀害或者伤害被害人,还可以借助于国家公权力进行,比如告发和检举。汉代王莽因儿子杀死官奴而将自己的儿子逼死,自己报官后受到朝廷一片美言,可见大义灭亲是可以通过自己的。

(一)行为人要有维护君主的利益或封建国家政权的目的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中国封建社会下的法律是为了巩固王权所服务的。前文讲到,秦朝时期的“大义灭亲”为了皇帝的一己私利,可以称作伪大义灭亲。秦汉之后,中国古代法律逐渐与人性和封建伦理两相结合,创立了亲亲相隐的制度,“大义灭亲”的含义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从开始的一切犯罪都适用大义灭亲,到后来的只有特定的少数危害皇权的犯罪才能成为大义灭亲的对象。在判断大义灭亲的时候,若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个人私利而杀害“不义”的亲属则不能成立大义灭亲,但是君主利益与个人私利往往是竞合的,这又增加了大义灭亲内涵的模糊性。

我们认为,在判断中国古代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大义灭亲”时,应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动机与主观目的。在西汉时期儒家占主导地位的时候,董仲舒等人便提出按照《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根据,这一做法也被称为“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提倡“论心定罪”。如果犯罪动机是好的,那么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因此,判断个人行为是否属于大义灭亲是也需要从意志因素和意识因素两个方面来把握,行为人的意识因素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大义灭亲行为,意志因素是指有实施大义灭亲的主观愿望。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才能够成立真正意义上古代的“大义灭亲”。另外,中国历史上不少人借助“大义灭亲”之口号为个人谋取利益。宫廷中也有不少人为了掌握大权铲除异己而对自己亲人下手的现象,这些现象都不能被成为“大义灭亲”。

(二)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一定要有某种亲属关系

要想构成中国古代大义灭亲,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应当存在着一定的亲属关系,亲属关系是成立大义灭亲的身份要件。在不同时期,构成大义灭亲成立要件的亲等范围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在亲亲相隐范围之外的犯罪实施者,大都可以被视为构成“大义灭亲”的亲等范围。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中的亲属范围是很广的,甚至超越了词义的边界。因此,“大义灭亲”所包含的亲等范围也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

(三)被害人实施了危害君主专制政权和君主利益的行为

根据上文分析,中国古代的“义”字不仅可以从个体道德出发来评判,也可以从是否危机危害国家政权和人民利益方面来判断。由此可知,所有的违反道德的行为都是不义的行为,所有危害国家政权和人民利益的行为都是不义的行为。但是并非所有的行为都可以被称为“大义灭亲”,只有那些违反法律特殊规定的行为人,才能够成为“大义灭亲”的对象。即只有当行为人实施了“不义”之举,并且其“不义之举”严重危害君主专制政权和君主利益,触犯不可“亲亲相隐”之罪名时,才能够对其实施大义灭亲的行为。

文章来源:http://www.chinalawinfo.com/LawOnline/ArticleFullTex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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