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金牌律师网! 微信咨询:
省份/地区
城市
区域
搜索

敢问商业银行 是谁授权你享有限制客户消费的权力?

时间: 2015-03-30来源:网络

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指出:“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关于推进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构建法治政府已经全面启动。然而,商业银行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正在“扩权”,奏响了与法治社会不和谐之音。商业银行对失信的贷款客户采取联动机制,给失信的贷款客户设立电子商务黑名单,限制出境、乘坐飞机、择行贷款等限制客户消费的做法;更有甚者泄漏失信的贷款客户个人信息,公开侵犯个人隐私权。这些给予失信的贷款客户商业歧视是一种违法行为,侵权行为。于是,人们不仅要问是谁授权商业银行享有限制客户消费的权力?

的确,诚信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之一。失信是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用道德规范来调整。只有失信达到违法的程度,才能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对于商业贷款客户的失信,只能用民法来调整,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认定;对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判不能自动履行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权、公告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任何组织、个人、团体都无权行使。由此可见,商业银行直接限制客户消费权,是一种违法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金融客户的权利,而且侵犯了司法权。

李克强总理指出:“法无授权不可为,有权不可任性。”。按《立法法》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才有权设定限制金融客户的消费权,未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明确、具体的授权,任何组织、个人、团体都无权行使;政府、部门规章、行业规章、企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约定都是无效的、违法的、侵权的,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当商业银行行使这方面的请求权时,也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相反,如果金融客户提起侵权的民事诉讼,将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如果金融客户因为被纳入“黑名单”,而无法办理出国手续或者被限制出国,金融客户提起行政诉讼,也将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监督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是新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立法精神。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基本标准是: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有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其法律依据是否与上位法或者与新颁布的同位法相抵触;或者在没有明确、具体授权的情况下,下位法做出减少或者限制行政相对人权利,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规定一律确认无效,其行政行为必然撤销。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行政管理机构,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按照法治社会的要求,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准金融机构进行一次行业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凡是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凡是有限制客户消费的规定一律撤销,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增强人们对法律的信赖。尽而,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商业银行、准金融机构降低贷款风险、确保融资安全是无可厚非的。可是问题在于:不能以给予失信的贷款客户歧视待遇,往商业银行、金融服务脸上“抹黑”为代价,不能对金融服务的客户适用“双重”标准。即:对存款客户讲商业文明、商业道德、实行人性化服务;而对失信的贷款客户采取“铁面孔”、“铁手腕”一路追杀。要由单一的房产抵押担保形式,向多元的担保形式转变,用足、用活《担保法》的几种担保形式。一旦发生贷款纠纷,首先要搞清失信的原因,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原因,应当本着包容情怀,鼓励、支持、帮助金融客户共同克服眼前的困难,已实现还贷的承诺;如果是恶意失信,应当立刻采取民事诉讼保全措施,提起民事诉讼,实现其权利主张,这是人间正道。


文章来源:http://qinjun04.fyfz.cn/b/846580

上一篇
下一篇

全国优秀律师推荐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

会员登录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使用第三方账号直接登录

关闭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