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4-05-23来源:网络
“这些证据你看一看,是否有必要附入案卷中?你自己把握吧。若是不要,那就把它们处理掉好了。”这是十多年前在一次办案中,由一位合议庭成员给笔者的提示。为何他会给笔者做这样的提示?不得而知。笔者从未想到过已经调查或已调取或由案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哪能想保留就保留、不想保留就直接处理掉?随随便便地把案件证据给处理掉,那岂不是像是“撸菜叶”那样?想去掉哪些自认为黄的、烂的菜叶子就去掉哪些黄、烂菜叶子,只留下自认为品相好的叶子蔬菜……
当年,当这位合议庭成员在给笔者做这样的提示时,笔者感到万分惊愕!他的办案习惯怎么会是这样的呢?这究竟是他一人这么做?还是其他的法官也曾这么做过?而这种做法究竟持续了多长时间?当下的法官队伍是否还有人在继续这样做?倘若仅系他一人这么做,而且是属于很早以前的事,那就不必大惊小怪、小题大做。对于当下司法,虽然不能妄下结论地断定这种现象至今还存在着;然而,一些当事人提交给法庭的证据突然出现“遗失”现象却是偶有发生,一些地方个别司法人员拒绝某方当事人调查取证的申请,甚至有些司法机关还出现了某些具体案件的整个卷宗材料“遗失”的现象,而且对于证据的采信与否在裁判文书中竟跟做“选择题”一样的现象却是比较普遍,好答的、能答得上来的就答,不好答的、答不上来的就不答。这些现象虽不能跟“撸菜叶”般的选择证据相提并论,但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司法应当尽力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这就要求我们要善待案卷中的每一份证据。如何善待案卷中的每一份证据?无疑就是要求我们不仅要妥善保管案卷中的每一份证据,不论认为有用没用全都把它们附入卷宗,有据可查(必要时,还应当为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开具收取某份证据的收条,并注明某份证据内容以及所要证明的事实等),而且还应当依法对每一份证据作出采信与否的意见与详尽的阐述理由,而不是跟做“选择题”一样好答的、能答得上来的就答,不好答的、答不上来的就不答,甚至让某些“看不顺眼”的证据突然“遗失”或者是让某些案件的卷宗材料“不翼而飞”。
可悲的是,当下有一拨的人马在为法官做“选择题”式的撰写裁判文书进行狡辩,认为“这样做并没有什么不妥”。以为此举定能提升司法权威、公信力与声誉,却不知此举会把“奄奄一息”的司法送上绝路,让司法雪上加霜!要知道,不论哪方当事人,若是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或许都是经过千辛万苦而收集来的。不论什么证据,对于案件当事人来说,或许都是他们自认为的“救命稻草”,哪能让法官说扔了就扔了?或者是在裁判文书上跟做“选择题”一样只字不提、也不论证反驳或阐述理由?如果是证据的采信与否跟“撸菜叶”一样,想要把案件的事实真相认定成什么样的法律事实那岂不是很容易的事?
因而,笔者以为:证据的采信与否不应像“撸菜叶”那样,像某些家庭妇女们进到超市或菜市场里去买菜,一张张地剥去自认为的黄、烂菜叶子,最后只剩下没有黄、烂菜叶子品相好看的蔬菜让生意人秤量。若是这样,哪个生意人会肯让你一张接一张地剥去菜叶子?那些被剥离的自认为有点黄或烂的菜叶子,可在生意人的眼里都是可以卖钱的。因此,窃以为:每个司法人员在具体的办案中,不论是遇到了跟黄、烂菜叶子相似的证据,都得要说出个采信与否的具体详尽理由,而不是跟“撸菜叶”一样,一撸了事;或者是跟做“选择题”一样,好答的、能答得上来的或者是能合我意的就答,不好答的、答不上来的或者是不合我意的就不答。免得到时候有些律师或案件当事人会与法官“死磕”,从而再次损害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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