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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频发——法律的过度放纵?

时间: 2015-07-09来源:网络

校园本是一方净土,孔子于杏林设坛,教书育人;唐高祖于月池赐宴,表谢师恩。这是古代学校之雏形,师生之情深的例证。当今社会,教育已被社会发展为一个重要的支柱,而学校业已成为社会专门负责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向他们系统传授价值观念、社会规范、科学知识和专门技能的制度化的机构。然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大发展,物欲横流;社会文化多样性交融,思潮泛起;校园这座象牙塔,也受到其冲击,清净难已,良锈并存,鱼虾俱下;并且日益受到社会各种不良行为浸淫,特别是校园暴力的淫威。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社会的未来。他们正在经历一段最美好的青春时光,有足够多的时间享受纯真和快乐。然而,近来出现的“校园暴力”事件让原本纯净的校园披上了难看的外衣,让未成年孩子们的心灵蒙上了黑暗的阴影。无论是老师们“恨铁不成钢”的粗鲁言行,还是学生们之间“看似玩笑”的打闹,都渐渐变了味道,在大家宣泄自己情绪的同时,一个个事件也都升级成了“校园暴力”。这难道是美好的青春应该存在的记忆吗?校园暴力事件的频发是法律对孩子的过度放纵吗?


一、校园暴力概述

(一)校园暴力的概念及特征

   暴力是指行为人故意使用暴力手段或以强暴方式相威胁,以特定的或不特定人或物为侵害对象,侵害他人的人身和公私财产,并且造成一定损害结果的行为。近年来教育界把校园暴力界定为发生学生当中的拦路抢劫、勒索、敲诈、欺辱等行为,并伴随暴力威胁的方式。校园暴力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内的,由教师、同学或校外人员针对受害人的身体和精神实施的,达到一定程度的侵害行为。狭义的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或主要发生在校园中,由同学或校外人员针对学生身体和精神实施的造成某种伤害的伤害行为。

   近年来,校园暴力犯罪越演越烈,居高不下,后果之严重,影响之大令人震惊,已成为我国乃至世界各国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纵观在校学生暴力的状况,应具有如下特点:

(1)团伙性突出

   在校学生不论心理上还是生理上都处在成长发育期,对事好奇,喜凑热闹,但在心理上对法律还是有畏惧感的,使得他们希望借助更多人势来共同实施暴力行为。

(2)突发性极快

   由于在校学生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情感易冲动,个体攻击性强,因琐事酿成激变,从产生暴力意念到付诸实施的过程极快形成,毫无先兆。突发性极快,一言不和,极易产生暴力性的犯罪的严重后果。激情犯罪在校园犯罪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3)故意性特多

   由于极端的自我意识,左右学生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缺乏社会责任感,自命不凡,狂妄自大,目空一切。凡事看不顺眼的就找茬,稍有反抗的就给颜色瞧瞧;谁要敢惹我我决不放过等心理状态在大多数学生中存在,为突显这种自我,就故意去实施校园暴力。

(4)感染极强

   对于青少年学生而言,心理发育尚未成熟,认知水平低,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行为的效仿性和感染性极强。特别是对暴力色情电影,游戏里龙头大哥的效仿,感染着许许多多的中学生。

(二)校园暴力的成因

   校园暴力并不是近几年才出现的,但它不断升级,却是不可否认的。校园暴力看似是一种个别的,简单的社会现象,其实具有复杂的社会心理背景,给青少年造成的危害,不止是皮肉的创伤,更严重的是会造成孩子们心灵的扭曲。社会暴力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结合个体,家庭、学校、社会四个方面综合系统分析,归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个体因素

   学生生理逐渐成熟,性意识开始萌芽;精力旺盛盲动。办事莽撞冲动,缺乏理性思考,放任自流,极易误入歧途。极端的自我意识,畸形的物质需求,是非观念尚未形成,意志力比较薄弱,这些主观意识极易使学生产生逆反心理,从而诱发暴力。

(2)家庭因素

   犯罪心理学理论认为,家庭关系会决定孩子的犯罪人格、智力及犯罪有关知识的习惯。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人生的第一课堂。温情家庭的溺爱宠爱,残缺家庭的冷漠压抑;这些极端家教方式更易提升校园暴力的机率。同时家庭不良行为潜移默化侵入,孩子幼小的脆弱心灵。如家庭暴力,错误的价值取向,都可能使青少年通过欺凌弱少来发泄,取得心理平衡。

(3)学校因素

   学校是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形成的主要场所,但是现在的学校却渐渐变成了繁殖校园暴力的温床。除教师素质参差不齐,学校管理松懈等老问题外,还有一些新问题困惑着教育者,令校园暴力愈演愈烈。如教育权威地位颠覆后问题归属误判,令教育工作者无所适从,受教育者肆无忌惮地违纪。教育惩戒功能丧失走向另一极端,变成放纵无羁,大量潜积校园暴力诱因。

(4)社会因素

   社会不良风气,对校园暴力起着推波助谰的作用,任何行为包括违法犯罪行为都从后天形成。超前消费,权钱交易等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倾斜学生的价值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系列价值观念严重溃败社会道德规范;所以不难理解校园暴力往往以侵犯财产所有权为起因。对强权政治的推崇,对黑恶势力的教父类人物的膜拜,对暴力游戏和灰色文学的认同;这些精神毒品无情地吞噬在校学生的心灵。


二、校园暴力有关的刑事法律问题

(一)刑法与校园暴力的关联

   校园暴力是暴力行为的一种。只要这种暴力行为后果达到一定事实程度,触及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非属于符合刑法免责的规定。为此需要刑法对校园暴力与之相关的行为予以强制性的规范。如《教师法》第36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立法者在教育法律中对校园暴力行为予以足够的重视。在教育活动中,对一些相关主体严重违反教育法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冀希望以此来减少校园暴力,保证校园的安宁、稳定、和谐。

   校园暴力犯罪主要表现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主的犯罪,有时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它的犯罪主体一般是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其他犯罪主体。

(1)几种常见人身权利犯罪

 ①故意杀人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担刑事责任;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其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

 ②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其在客观上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利。教师、行政人员在体罚学生时因过失而致学生死亡的,亦适用此罪。

 ③故意伤害罪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人应当为其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 不满16周岁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上是故意,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④过失重伤罪

   教师惩罚学生,学生之间的肢体冲突因过失可能致学生重伤而犯过失重伤罪。过失主观上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⑤侮辱罪

   本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观上是故意,其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⑥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已满14周最的妇女发生性行为。其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其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且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目的,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其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

   奸淫幼女罪是指故意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主主体是与强奸罪相同的;其客体是幼女身心健康权;无论幼女是否同意,不管是否违背幼女的意志,不影响此罪的构成

(2)几种常见侵犯财产罪

 ①抢劫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民财产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此罪应负刑事责任;其客体是复杂客体,行为人不仅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同时有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甚至于造成伤害或死亡;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非法占有公民财物的目的;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民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保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

 ②敲诈勒索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造成威胁、强行勒索财物,若数额较大,就构成此罪。本罪多表现为高年级学生敲诈勒索低年级学生,在校学生勾结校外人员以团伙形式敲诈勒索其他学生,或学生内部自组帮会敲诈勒索其他学生财物的行为,是一种常发性校园暴力。

(3)几种常见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本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的行为。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在校园暴力中,多以校外人员为主;其客体是社会秩序;其主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损失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②寻衅滋事罪

   下面四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是犯罪行为。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⑵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⑶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⑷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有上述几种行为之一,构成本罪。一些社会青年,不良少年经常出没在校园的围墙内外,寻衅滋事索要钱物,随意殴打辱骂学生,追逐、拦截、调戏女生,情节恶劣的 ,构成本罪。

 ③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本罪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其客体是社会秩序;其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该组织进行是违法犯罪活动,如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残害群众等。但只有有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这种类型的黑社会组织的行为的,就构成本罪。


三、有关校园暴力特殊规定

   这些年来,校园暴力在我国呈持续上升的趋势。未成年人涉嫌刑事犯罪在同龄年中所占比例成倍增长,犯罪低龄化越来越突出。这种情况,不仅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秩序,危害了社会治安,也给未成年人自我和家庭带来了不幸,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对未成年学生的刑事处罚

 ⑴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刑法》第17条第一、二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者,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年龄上划分负刑事责任的阶段,既有警示有暴力倾向的在校学生,一旦达到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照顾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点。

 ⑵关于未年人的刑罚问题

   《刑法》第17条第三、四款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责任的,责令他的家长或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的死刑包括死缓。这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从轻的规定,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二)未成年学生的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原则被贯彻到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

 ⑴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保护规定

   ①司法机关设立专门机关或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②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应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③严禁虐待被监管的未成年人④分别看管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服刑的未成年人。

 ⑵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保护规定

   ①法庭审理不公开的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明确规定,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②对未成年人案件的资料保护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材料。

(三)未成年学生重新犯罪的预防

   对未成年学生的刑事处罚和司法保护,其目的是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同时为了真正落实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我国又颁布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该法第44条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第48条规定,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歧视。

   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 ,我国的立法者可谓煞费苦心。既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里设有保护未成年人的宪法精神,又在各种基本法律中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内容条款,同时又不忘颁行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单行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可校园暴力还是那般无休无止地波澜起伏。我认为除了社会诸多因素以外,在当今法治这个大环境中还未能真正实施贯彻法律精神实质。例如有的校园暴力行为已触极刑律,可在司法过程中出现了偏差,要么在执法过程中只注重所谓教育原则而忽视了惩罚为辅的原则而轻轻发落,放纵犯罪;要么在司法过程中只注重惩罚原则而忽略教育为主的原则,对未成年犯未进行感化、挽救。

   我希望从刑法理论与立法的角度揭示校园暴力犯罪构成中提示一点思路,希望全社会群策群力,遏止校园暴力。首先,我国针对“校园暴力”的法律尚不完善,这让很多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对于自己一时冲动而造成的恶果完全没有心理准备来承担。并且“校园暴力”所涉及的大多是未成年的学生们,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律在这方面也并没有十分严苛的惩罚措施。所以,健全相关的法律是有效避免“校园暴力”事件的一个良方。它是对当事人和局外人做到事前保护、事后惩戒的最好方式。

   再者,法律也许是无情的,但是人心却可以是温情的。对于“校园暴力”的惨痛教训,周围人对事件的态度也可以起到制止和遏制的作用,甚至有时比法律的追责显得更加有效果。所以说,当我们再次面对这样的事件时,不要再做“沉默的大多数”,而应该勇敢地上前去制止,或打电话报警,并对施暴者进行劝阻,对弱者予以抚慰。法律是理性的“冷处理”,周围人的态度是感性的“动之以情”,因此,这二者相结合的解决之道是化解“校园暴力”的良方。在法律的保障下,让我们不再沦为冷漠的看客。


文章来源:http://xwyz.fyfz.cn/b/859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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